寧夏科技資源與產權交易所國有產權轉讓交易保證金操作細則
寧夏科技資源與產權交易所
國有產權轉讓交易保證金操作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在寧夏科技資源與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進行的國有產權轉讓中涉及交易保證金的相關行為,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交易保證金,是指在產權轉讓過程中,意向受讓方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向交易所交納的用于保證其遵守交易規則、履行承諾的貨幣資金。
第三條 轉讓方可以在提出產權轉讓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簡稱“信息披露”)申請時設置交易保證金條款,明確保證金交納的時點、金額、交納方式、保證事項和處置方式等內容,以及相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承諾在自身發生違規違約行為時,以設定交易保證金的同等數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 交易所對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中設置的交易保證金條款進行審核,對交易保證金進行管理,提供交易保證金結算等相關服務,并依據信息披露公告的公示內容和相關約定對交易保證金進行處置。
第五條 意向受讓方應當將交易保證金交納至交易所指定的保證金專用賬戶,支付時間以到達交易所指定的保證金專用賬戶時間為準。意向受讓方未在約定期限內交納交易保證金的,視為放棄受讓資格。
第六條 轉讓方設定的交易保證金金額,股權轉讓、增資擴股項目一般不超過標的掛牌底價的30%。
第七條 交易保證金來源的合法性由交納主體負責。
第八條 交易雙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后,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可以根據約定轉為交易價款的一部分。
第九條 交易所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在規定時間內將交易保證金原額返還:
(一)受讓方已支付交易價款的,應當在受讓方支付全部價款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其已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原額予以返還;
(二)意向受讓方未被確定為受讓方,且未出現本細則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的,應當在受讓方被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其已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原額予以返還;
(三)意向受讓方在交納交易保證金后退出產權轉讓程序,且未出現本細則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的,應當在意向受讓方明確表示放棄受讓且經轉讓方書面同意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其已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原額予以返還;
(四)產權轉讓中止或終結時,與導致產權轉讓中止或終結事項無關的意向受讓方可以向交易所申請返還交易保證金,交易所應當在意向受讓方提出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其已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原額予以返還。
第十條 產權轉讓中止期滿決定恢復交易的,交易所應當及時通知各相關的意向受讓方。已返還交易保證金的意向受讓方應當自收到交易所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重新交納交易保證金。意向受讓方未按時交納交易保證金的,取消其受讓資格。
第十一條 交易所返還交易保證金時,應當一次性原額原路徑返還。
第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形時,轉讓方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公告關于交易保證金處置的公示內容,以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為限,在扣除交易所相關服務費用后,向意向受讓方主張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意向受讓方故意提供虛假、失實材料造成轉讓方或交易所損失的;
(二)意向受讓方通過獲取轉讓方或標的企業的商業秘密,侵害轉讓方合法權益的;
(三)意向受讓方之間相互串通,影響公平競爭,侵害轉讓方合法權益的;
(四)意向受讓方無故不推進交易或無故放棄受讓的;
(五)信息披露公告中約定的保證金不予退還的其他情形;
(六)意向受讓方違反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給轉讓方或交易所造成損失的。
保證金金額不足以彌補轉讓方、交易所損失的,利益受損方可以向有過錯的意向受讓方進行追償。
第十三條 轉讓方發生違規違約行為,給意向受讓方、交易所造成損失的,利益受損方可以要求轉讓方進行賠償。
第十四條 產權交易當事人對交易保證金處置有約定的,應當依照約定處置;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由交易所組織產權交易當事人協調后處置。
轉讓方與意向受讓方就保證金的處置發生爭議的,交易所進行調解;無法通過調解解決的,當事人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交易保證金以外幣交納的,應當按交納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進行折算,并按照交易所關于外匯資金結算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交易所負責解釋、修訂和補充。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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