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科技資源與產權交易所國有產權交易競價轉讓辦法
寧夏科技資源與產權交易所
國有產權交易競價轉讓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在寧夏科技資源與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進行的產權交易競價轉讓行為,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寧夏科技資源與產權交易所國有產權交易規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交易所進行的國有產權交易活動。其他產權交易活動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競價轉讓,是指掛牌期滿產生兩個及以上意向受讓方時,采取網絡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的行為。
第四條 產權交易競價轉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轉讓方可以在掛牌前事先確定競價轉讓方式。事先沒有確定的,交易所原則上在掛牌期滿并完成受讓資格審查后五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協商確定競價轉讓的具體方式。
第六條 意向受讓方已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在進入競價程序后轉為競價保證金,不足部分應在規定時間內補足。
第七條 采取網絡競價方式轉讓產權,應按照《寧夏科技資源與產權交易所網絡競價交易規則》組織實施。
第八條 涉及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股權轉讓,未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股東應按照轉讓方確定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方式行使權利。
第九條 意向受讓方確定為受讓方的,應在五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
第十條 本辦法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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