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科技資源與產權交易所國有產權交易規則
寧夏科技資源與產權交易所
國有產權交易規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產權交易行為,保障產權交易相關各方的合法權益,維護寧夏科技資源與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產權交易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產權交易是指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經濟組織在交易所進行的財產所有權及各類財產權益的有償轉讓行為。
國有產權交易是指包括國家對企業以各種形式投入形成的權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各種投資所形成的應享有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的轉讓行為。
第三條 從事產權交易應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遵循自愿平等、誠實信用和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產權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產權交易不受地區、行業、隸屬關系、所有制性質的限制。
第四條 產權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進行:
(一)網絡競價;
(二)協議轉讓;
(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條 產權交易的轉讓方和受讓方應分別委托交易所進行產權交易。
第六條 產權交易的委托方應與交易所簽訂委托合同。交易所應按合同約定提供相關服務。
第七條 轉讓方進行產權轉讓,應具備轉讓產權的相應資格,并履行相關程序。
國有產權轉讓方向交易所提出產權轉讓申請前,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完成可行性研究、內部決策、審計、資產評估、資產評估核準或備案、取得法律意見書、上報批準等相關程序。
第八條 轉讓方應填寫產權轉讓申請書,向交易所遞交產權轉讓申請書及相關文件。
第九條 交易所對轉讓申請進行登記,并對申請文件進行合規性審核。
第十條 已受理的產權轉讓項目,交易所依據轉讓方提交的文件進行信息披露。
第十一條 產權轉讓項目信息披露期間,轉讓方應接受意向受讓方的查詢洽談。
第十二條 凡對產權轉讓項目有受讓意向者,應在信息披露期內向交易所遞交受讓申請及相關文件。
第十三條 交易所對意向受讓方的受讓申請進行登記,并會同轉讓方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和信息披露公布的受讓條件,對意向受讓方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四條 產權轉讓項目信息披露期滿,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可以采取協議轉讓的方式交易;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應采取網絡競價的方式確定受讓方。
第十五條 確定受讓方后,轉讓方與受讓方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并在交易所備案。
涉及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股權轉讓,未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股東應按照轉讓方確定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方式行使權利。
第十七條 轉讓方與受讓方按照約定支付產權交易服務費。
第十八條 受讓方按照產權交易合同約定支付產權交易價款后,交易所向交易雙方出具產權交易憑證。交易雙方憑產權交易憑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在產權交易過程中,出現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權機構依法發出終止交易書面通知等特殊情形的,交易活動終止。
第二十條 產權交易過程中發生糾紛的,相關當事人可以向交易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國家法律、法規對產權交易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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